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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介入+首次定性非法,加密货币集体跳水!十部委联合重击,境外交易所也被警告

日期: 2021-09-25 09:07:45

央行再次提示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9月24日,央行等共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首次明确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属地落实。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加强虚拟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四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受此影响,加密货币集体跳水,比特币一小时内跌逾2000美元,24小时跌幅近3%;以太坊一小时内跌逾200美元,24小时跌幅近7%。同时,美股区块链概念股盘前普跌,Marathon Digital跌6.5%,嘉楠科技跌超6%,第九城市跌超3%,SOS LIMITED ADR跌近2%。

新规有七个方面不同,以下业务可能被取缔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本次央行发布的监管通知与此前相比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直接挑明usdt属于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是为虚拟币做“定价服务”也属违法,未来会被取缔;

三是境外交易所的境内人员,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四是涉虚拟币交易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

五是加密资产概念,将成为“敏感词汇”,在本轮规制中被重点关注;

六是重点打击罪名,由之前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等,逐渐向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更迭,这说明未来打击的虚拟币产业类型和业务会有所变化,defi业务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

七是虚拟币信息中介模式,寿终正寝,不再灰色,已归于非法范畴。

肖飒认为,会被取缔甚至归罪的业务类型包括:法币与虚拟币兑换,含外国法币;虚拟币之间互相兑换;虚拟币交易的信息中介;为虚拟币交易定价的业务,飒姐认为展示定价有可能也会划入圈内,相关企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风险;ico(首次代币发行)defi(去中心化金融)虚拟币交易的宣传媒体;第三方支付公司为虚拟币相关业务提供支付结算;区块链技术公司为虚拟币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含所谓中立技术行为;名为海外交易所,实际上向境内客户服务。

肖飒认为,本轮规制的逻辑起点是虚拟币的强金融属性,新规出台背景是虚拟币交易回潮,扰乱金融秩序。从《通知》内容来看,前置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网安法》《电信条例》《防范非法集资条例》38号文、37号文。结合刚刚发生的亚运会火炬nft被炒作到百万+的事件,要想保住硕果仅存的Nft就务必要注意将金融属性降低到法律可以容许的范围。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与此前的监管通知相比,本通知的重要内容在于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且境外虚拟币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划为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公检法等十部门协同联动

本次发布的《通知》一个突出特点是多部门和地方的协同联动。此前的相关通知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发布,本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均有参与。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一方面是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是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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